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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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做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我省合作实施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山西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适应山西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对人才的需要,通过选派一批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的优秀中青年教师、管理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先进理念,跟踪学术前沿,拓宽研究视野,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管理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富有创新能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学名师、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管理骨干、青年英才和领军人才,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选派计划和资助内容

1.选派规模、类别及留学期限

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宗旨,实施地方合作项目,以国家公派的形式,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共同资助,签约期3年(2013—2015年),每年选派50-100名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行政管理人员、成组配套团队赴国外研修,选派规模为:2013年50人,2014年75人,2015年100人。主要派往世界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成组配套方式派出人员: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以访问学者为主,高级研究学者为辅,在外期限不超过1年。

2.选派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省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理工农医类:现代煤化工、煤矿安全生产、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境科学与工程、光伏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筑、特色农产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产业、疾病防治等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骨干。

人文社科类:优先考虑经济、管理、金融、法律和国际关系等应对国际竞争的人才,人口与健康、旅游、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文化创意产业、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心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急需人才,科技哲学、教育、世界历史、外语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战略目标领域的人才。

高职高专院校优先考虑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预算、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金融保险、工商管理、物流管理、计算机科学、服装设计、旅游类专业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专业领域。

3.资助内容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地方合作项目协议书规定的经费资助办法与比例,我省配套经费由省财政资助。

普通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成组配套形式)录取后,出国所需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山西省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资助;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高校基础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录取后,高出标准的研修费用由山西省财政资助。

三、选派范围和条件

选派范围:在山西省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中遴选优秀中青年教学、科研、管理骨干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留学。

选派范围不包括下列人员:

已申报本年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项目,且项目评审工作尚未结束;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或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筹资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

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或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申报条件:申请人应为推荐单位的在岗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过硬,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身心健康,并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基本条件、类别条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优先选派: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优秀教学和科研团队成员以及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骨干,国家和省教学名师、“双师型”优秀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863”、“973”等重大项目的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3位),行政管理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骨干。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岁,主要派往世界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事访问交流,提高学术研究能力,回国后达到引领、带动人才梯队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的作用。

申请人是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含副厅级)以上行政职务。

申请人是教学科研人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教授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骨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骨干;

②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梯队核心成员;

③两院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共中央组织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三晋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主要通过自行联系的渠道或山西省教育厅联系的渠道派出,同时鼓励利用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的合作项目渠道派出,以学习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

本科、硕士毕业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岁。本科毕业的申请人,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的申请人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申请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并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访问学者项目中,高校基础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申请条件,每年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主要以提高管理人员组织、管理能力、执行力为目的。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岁,并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中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要求,或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证明;外语水平未达规定要求者,应具备一定的语言交流基础(面试合格)。

4.以“成组配套”方式派出项目:对学习目标一致、学习计划统一且分工明确的团队人员,以“项目组”的形式,共同派赴国(境)外进行某项综合性课题研究,以达到研修计划目的。“成组配套”方式出国研修项目的条件每年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

5.外语专业毕业且在国内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申请人,除“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外,申请以自行联系方式派出的,须获得外方邀请函后方可申请;申请以自行联系方式派出的其他专业申请人,如已获得外方邀请函,评审时将予优先考虑;如既没有国际交流经验,又没有对外联系渠道,不得申报。

四、选派办法

1.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派,重点依托国家、省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进行选拔。

2.申请人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本单位申请人的材料统一报送山西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3.申请人根据自身及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全额资助项目、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其中一种申报,不得同时或重复申报。

4.山西省教育厅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山西省教育厅留存。

5.评审、录取办法: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联合评审两个阶段。初审工作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专家联合评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采取材料审核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评审时,对外语合格的申请人将予以优先考虑。被录取后希望参加英语培训,或面试合格但按照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必须参加外语培训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并在获得外语培训合格证书或WSK\ILETS达到规定成绩后派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人员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申请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6.录取名单由山西省教育厅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对外联系及派出管理

1.被录取人员可自行联系派出留学单位,也可通过单位、山西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派出留学单位。

2.自行联系派出留学单位的人员,外方邀请函须经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然后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同意派出函、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3.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应参加山西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行前培训,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山西省教育厅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地方合作项目专用版),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4.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5.被录取人员出国后,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6.被录取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7.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办理派出手续,对其在外研修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协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工作,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8.获得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山西省地方合作项目资助”。

六、组织实施

1.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地方合作项目的统一部署,通过地方初审、专家联合评审等方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操作程序为:山西省教育厅对本省的选派工作进行布置,个人提出申请后将材料报所在单位,单位按申报名额择优向山西省教育厅推荐,山西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初审,按照1:1.2—1:1.5的比例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参加联合评审的人选。协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联合评审,按专家意见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录取人选。

2.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地方合作项目”这一重要平台和途径,广泛发动,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研究制定能体现地方发展急需和单位特色的重点资助领域,积极选派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出国学习深造,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

3.各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整体规划与协调,建立项目预选机制,明确分工,有效衔接,加强组织管理力度。尤其应组织开展外语培训,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建立留学人员档案,加强跟踪服务及各环节的数据统计,不断完善项目管理。

4.各单位外事工作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申报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避免出现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现象。单位推荐意见要准确、具体、中肯,避免出现推荐意见雷同现象。

5.山西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地方合作项目申请、录取工作及录取后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