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党字〔2014〕51号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大党字〔2014〕51号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农 业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委各部、委、处、室,各基层党委,工会,团委;

行政各院、部、处、室,各教辅单位, 附校:

经学校研究,现将《山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农 业 大 学

2014年10月24日

山西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教职工视野,培养国际化人才,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出境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出境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在编在岗、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因公出国出境

国家公派: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山西省省筹资金或国家其他留学项目等资助条件,赴境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培训等。

单位公派:根据我校与境外单位合作交流协议,赴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培训等;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出境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受上级有关部门派遣,赴境外执行任务等。

(二)因私出国出境

主要包括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探亲、旅游等。

第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依据出国出境学习、培训选拔条件,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向外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外事处审核、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省留学办参加选拔。

被录取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外事处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并到学校组织部备案,校级领导还须到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公派短期出国出境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境外邀请函,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到外事处、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同意后,经组织部备案,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因私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同意后,自行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第六条 短期自费出国出境探亲或旅游人员,如果是在工作期间,须依据学校《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办法》校行字(2005)53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护照,须经组织部备案,由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审批。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还须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出境审批表》,并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校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的管理规定。公务出访要明确任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严禁安排无关人员随访或分行。

出访团组出访前应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1个月内在校内公开团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访报告应于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校、院两级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出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严禁以公务、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出国出境旅游。

第九条 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以学者身份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和访问人员回国后,须在一个月之内,向外事处提交留学总结;在三个月之内,为师生至少作一次相关专业国内外学术动态和国外研究最新进展的报告。

第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外事处负责审核公派人员在境外期间的相关材料及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期满未经学校或省留学办、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延长者,按校行字(2005)53号《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出境人员须申办因公普通护照,回国后一周内须将护照交山西省外侨办保管;公派出国出境留学半年以上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一般申办因私护照;处级及以上人员持因私护照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将护照交学校组织部保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