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综合考虑国外经济发展情况、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家财力水平以及管理方式改革等因素,适当提高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调整资助标准使用币种、优化资助标准人员分类和地区分类,实现资助标准全覆盖。具体奖学金标准见附件1。
二、艰苦地区补贴是指国家对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留学人员发放的特殊生活补贴。根据艰苦条件程度,将纳入艰苦地区补贴范围的国家(地区)分类由四类调整为六类,并根据奖学金资助标准币种设置情况调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使用币种。艰苦地区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三、奖学金及艰苦地区补贴为每人每月资助标准,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除预发和回国结算部分外,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内按月发放。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已领取奖学金及艰苦地区补贴的留学人员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及艰苦地区补贴。
五、通过两国政府间交流协议派出的互换奖学金项目,对方提供的奖学金资助标准高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奖学金全部归留学人员;低于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由国家提供部分补贴。具体标准由教育部根据本文件规定和对方国家提供的资助情况确定。
六、享受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又要注意维护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尊严,保证顺利完成在外的学习、科研任务并按期回国服务。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