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短期工作规定

农大行字〔201826

20181012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作为客座教授和讲学专家。

第三条 拟聘人员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一)客座教授须满足的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在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作三年及以上,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

2.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成果,为本领域知名学者;

3.具有能够对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建设提出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具备提升学校相关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年均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2篇,或年均影响因子总和达到5.0,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出版过系列学术外文专著2部(含2部)以上,且近五年年均发表SCI论文1篇,能够填补学校学科研究方向空白的紧缺人才;

3)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要的发明专利(此类应用型人才以是否给学校产生收益作为入选条件,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4)学校山西省“百人计划”专家和“131”领军人才工程入选人员在完成合同期限任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聘为学校客座教授。

(二)讲学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在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科研教学人员;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或学术地位;

3.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

第四条 拟聘人员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一)客座教授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1.每年来校工作至少2周,指导青年教师和博士生,开展合作研究;

2.受聘后,应积极协助学校合作方开展学术研究,进一步提高学科研究水平,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其为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重要贡献合作作者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总和大于等于4.0;或协助我校合作者申请纵向或者横向研究课题,纵向经费学校到账50万元以上,横向经费学校到账100万元以上。

(二)讲学专家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1.每次来校须作学术报告至少一次;

2.根据学科需要,完成短期授课、指导实验或学科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拟聘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客座教授相关待遇

1.客座教授科研经费由合作者经费或学科群经费提供;

2.完成聘期工作任务后,学校按每年6万元(税后)支付其报酬;

3.学校每年报销其来校工作期间的国际国内旅费一次,学院或学科根据需要安排客座教授多次来校工作由此产生的国际国内旅费由学院或学科自行解决;

4.学院或学科解决其来校工作期间的食宿并提供工作场所。

(二)讲学专家相关待遇

1.学院或学科解决其在校工作期间的食宿;

2.讲学专家来校讲座经外事处、科技处审批后给予适当的讲座费。

第六条 客座教授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被SCI收录的论文、外文专著以及学位、职称等相关材料;

(二)由相关院(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根据需求,确定客座教授合作人选,一位校内合作者只能与一位客座教授合作。合作人选应具备如下条件:学校副教授及以上在岗教学科研人员,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具备合作的经费与实验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下,延聘教授可放宽至延聘期止。

(三)各院(部)确定客座教授和校内合作者人选后报外事处,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审定后,由外事处和有关院(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客座教授的考核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实施。考核合格后,按年度支付相关待遇;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经领导组讨论,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核减待遇。

第八条 客座教授的聘任须签订工作合同。客座教授首次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或三年。聘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在外人员回(来)校短期工作暂行规定》(校行字〔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