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24〕8号

20242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在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转换)程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经教务部、规划合作部批准、备案后赴国(境)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若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予以认定;以自行联系赴国(境)外交流等其他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三条 学生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均计入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院(部)组织或批准的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项目,其国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成绩符合本办法且学校予以认定,将不影响其参评奖学金、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即:此类评选需参考学生学分、成绩的情况下,该生国(境)外交流期间所修学分、成绩不计入参考范围,以该生在学校所修学分、成绩来计。

第二章 课程认定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生申请的国(境)外大学须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大学,且与学校签定了正式合作协议(备忘录),或者该大学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至少与学校相当。

第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各学院(部)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的要求,申请认定的课程须存在内容上的相关性;若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为学校无对应课程的专业课,则按照专业选修课认定,其他课程按照任选课程认定。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门数应等于或多于其在国内所修课程门数。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若未能修读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同时期同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必修课等相关课程,返校后应补修。公共基础课(思政课程)等课程,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出国(境)交换前先在本校内修完,或者返校后补修。

第七条 课程相关性认定:

若申请认定的课程内容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内容一致,可参照培养方案认定其课程类型;课程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认定其为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境)外大学培养方案及课程转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课程相关性及培养方案的认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部)有出国留学背景、外语良好、专业过硬的中青年教师组成。办公室挂靠教务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第九条 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在正式合作协议中明确培养学制的,如2+23+11+22+11.5+1.5等,可在完成培养方案及课程认定后,将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

第十条 与学校未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备忘录)中未明确联合培养学制的,学生经学校、学院(部)批准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课程认定。

第十一条 不同专业学生参加校际或学院(部)国(境)外交换学习项目,赴国(境)外交换学习一个或多个完整学期的,可在完成培养方案及课程认定后,将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

也可认定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与同时期同专业学校课程存在相关性,即:一半及以上的学科基础课或必修课相同或相似,则将学生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对于学校专业中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校内选修学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经批准单独设立的本科国际班的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审批备案。人才培养方案须明确国(境)外修读的全部课程及课程类型,并明确对应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认定后,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

各学院(部)普通班学生转入国际班,须履行学籍异动程序。经批准转入国际班的学生应按国际班人才培养方案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未转入国际班或学院(部)未设立国际班的学生,整班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组织的国(境)外交换学习项目,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须经中外双方协商审核,形成专项人才培养方案,并在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备案。学校完成培养方案认定后,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修读课程变更,包括课程学分变更、课程名称变更、课程学时变更等,须在变更前及时报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审批备案,并按程序完成培养方案调整。修订之后的培养方案经学校认定后,国外大学所修学分按学期或学年参照培养方案认定为校内学分。

第十五条 学分认定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理论课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实验课 1 学分对应 32 学时。以学期、学年认定的学分可不按照此关系认定(转换)。

第四章 成绩认定(转换)标准

第十六条 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与学校相同(百分制成绩),则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成绩对应关系直接记载成绩。

第十七条 若交流学校以五级制或等级方式记载成绩,则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认定(转换)后予以记载。

成绩等级

百分制

成绩

成绩等级

百分制

成绩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类型 5

A

Excellent

Distinction

High Distinction

95

A+

97

A

93

A-

87

B

Very Good

Distinction

85

B+

83

B

77

C

Good

Merit

Credit

75

B-

73

C+

68

C

66

C-

63

D

Pass

Pass

Pass

60

D

60

F

Fail

Fail

Fail

不合格

F

不合格

第十八条 若交流学校以其他特殊方式(标准)记载成绩,则由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学院(部)共同协商一致后认定。

第五章 课程认定和学分认定(转换)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前,应充分了解国(境)外大学课程设置,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学习,制定书面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部)审批备案。学院(部)须对学生的课程选择进行指导,并按相关规定将国(境)外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单独设立本科国际班的人才培养方案须于国际班招生前经教务部、规划合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在开学前(后)4 周内将《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及国(境)外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翻译件、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翻译件等材料报学院(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需成立专家组,重点审核学生申请认定(转换)课程在内容上的相关性,并提出认定(转换)课程类型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对学院(部)审核后的认定(转换)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完成学分认定、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及国(境)外大学成绩单的复印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存档,原件由教务部存档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规划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